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裕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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