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68號
TPDV,107,司促,17468,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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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盛發陳世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世敏究為共同借款人?抑為借款人盧盛發之一般保
  證人?若為前者,說明其理由。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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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