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盛發、陳世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世敏究為共同借款人?抑為借款人盧盛發之一般保
證人?若為前者,說明其理由。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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