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63號
TPDV,107,司促,17463,2018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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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庭生王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惟依聲請人民國107年11月7日聲請狀所附證物第二項 合資契約書影本,其乙方出資人載明為「維誠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開發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上述三間公司與周庭生王威傑間,故應以三間公司為債權 人共同聲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 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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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