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333號
TPDV,107,司促,17333,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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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雋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333號)
(一)債務人蔡雋寧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79,20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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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