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264號
TPDV,107,司促,17264,201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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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攸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攸琦之監護人陳攸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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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