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