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79號
TPDV,107,司促,17179,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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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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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