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美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零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