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08號
TPDV,107,司促,17008,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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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海瑞 
      高素連 
一、債務人葉海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肆萬壹仟柒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葉海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高素連清償之。
二、債務人葉海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伍仟零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葉海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高素連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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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