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立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李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捌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