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06號
TPDV,107,司促,17006,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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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立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李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捌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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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