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963號
TPDV,107,司促,16963,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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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雅瑄(原名朱雪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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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