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96號
TPDV,107,司促,16896,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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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大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2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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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