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夢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錦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袁夢鴻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袁志銘
、曲錦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8,368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袁夢鴻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86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袁志銘、曲錦
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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