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翰(原名李天奇)
高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一)緣債務人李承翰即李天奇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高文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4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31,529元、28,529元、27,429元及25,015元
,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
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
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承翰即李天奇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
6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813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文豪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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