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51號
TPDV,107,司促,16851,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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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翰(原名李天奇)

      高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一)緣債務人李承翰即李天奇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高文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4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31,529元、28,529元、27,429元及25,015元
  ,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
  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
  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承翰即李天奇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
  6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813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文豪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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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