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776號
TPDV,107,司促,16776,20181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月嬌 
      籃岫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