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月嬌
籃岫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