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05號
TPDV,107,司促,16605,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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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之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芳即(原名王秀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蘊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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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之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