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535號
TPDV,107,司促,16535,201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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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建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郁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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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