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08號
TPDV,107,司促,16308,201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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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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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