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98號
TPDV,107,司促,15998,201811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C NABB Michael Jam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零貳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