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15號
TPDV,107,司促,15715,2018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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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萬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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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