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簽帳明細表、餐廳專案合約書等 件(下稱合約文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否為上開合約文件 之當事人,由形式上審查,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7 年10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聲 請人及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07 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 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條文所示,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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