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証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樂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普樂室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佩蓉」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東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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