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喬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可白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珠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未載明
對林珠嬌請求之依據及年利率10%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月18日裁定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
頭前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該裁定於同年10
月22日對其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10
月8日具狀陳報僅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是聲請人對林珠嬌
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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