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佳航即曦望美工設計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未於聲請狀內載明其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
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1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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