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張志豪即迪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郭中天即迪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迪碩實業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中天為迪碩實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迪碩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渠等為迪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該 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由迪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郭中天出任 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中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書、該公司帳簿表冊及 郭中天出具之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七年 度司司字第二六三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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