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14號
TPDV,107,司,214,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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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柯孫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天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柯孫達為相對人天際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天際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天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 )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柯孫正(以下逕稱其名)於民國於107 年9月1日死亡,因其無配偶及子女,故柯孫正之出資額由其 父、母即第三人柯賢吉柯郭阿新(以下均逕稱其名)平均 繼承,又柯郭阿新嗣於同年月14日死亡,故其繼承之出資額 由其配偶柯賢吉及子女即第三人柯美美柯心儀(原名柯淑 蓉)、柯文玲及聲請人等5人(下稱柯賢吉等人)繼承,雖 因柯孫正之遺產繼承事件仍有釐清之必要,故柯賢吉等人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但柯賢吉等人仍將繼承柯孫正之出資額, 自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 唯一股東兼董事柯孫正死亡,致相對人公司無法對外為法律 行為,然相對人公司與第三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票券公司)一年一換約之借貸契約即將於107年11 月中旬到期,若無法順利換約,相對人公司即須一次返還新 臺幣(下同)6,780萬元借款,而相對人公司目前現金流量 不足返還此鉅款,故若無法順利換約,將致相對人公司受有 重大損害,自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 人現為第三人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柯達大飯店) 負責人,商業判斷及營運能力極佳,有能力為相對人公司之 臨時管理人,且柯美美柯心儀柯文玲亦同意由聲請人擔 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至柯賢吉則因其年事已高,無法 經營相對人公司,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08條之1第 1項、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 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 公司準用之。又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



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 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 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柯孫正原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有聲請人提 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至 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網站查核屬實,嗣柯孫正於107年9月1日死亡, 亦有柯孫正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則 相對人公司即無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且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公司與兆豐票券公司一年一換約之借貸契約即將於107 年11月中旬到期乙節,亦提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 在卷(見本院卷第45至50頁),相對人公司自有選任臨時管 理人之必要,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定要件相符。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柯孫正之繼承人柯郭阿新之繼承人,其依 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柯郭阿新所繼承之柯孫正股權後,即為 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且聲請人現為柯達大飯店之代表人(見 本院卷第27頁),有經營公司之能力,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 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柯美美柯心儀柯文玲等繼承人亦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此亦有聲請人提 出之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至相對 人公司最大股東柯賢吉,因其為18年6月出生(見本院卷第 25頁),現年約89歲,顯已無法經營相對人公司,是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故選任聲請人擔任 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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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