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參 加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參 加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怡靜 被 告 顏潘阿美 顏璽祐 顏惠雯 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顏秀惠 被 告 顏朝偉 顏秀貞 顏秀玲 原住新北市石碇區楓子林34之1號 林俊夫 顏麗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被 告 張文仁 林清恭 林清富 林麗雪 林錦賜 潘玟樺 林煜翔 林佳臻 林佩臻 張林美玉 張守辰 張守昌 張梓淇 張真雄 張財富 張財興 張明田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張誠軒 鄧麗君 張心瑜 張競予 張秀真 江張秀鳳 張秀梅 張秀莉 張秀寧 黃啟智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黃啓隆 黃鳳鶯 林施桂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張文仁 被 告 林文達 林文智 林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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