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09號
TPDV,107,勞訴,109,2018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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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被 上訴人 陳伊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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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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