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32號
TPDV,107,勞執,132,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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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怡祁 

相 對 人 山卓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依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民國107年9月份工資、資遣費)以新台幣85,000元整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勞 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民國107年9月份工資、資遣 費)以新台幣(下同)85,000元整達成和解,並約定「資方 將前述和解金額分2期給付,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 資方應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給付45,000元、第二期資方應 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給付4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 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薪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 (含民國107年9月份工資、資遣費)以新台幣85,000元整達 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2期給付,匯入勞方原薪資 帳戶,第一期資方應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給付45,000元、 第二期資方應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給付40,000元,如有一 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第1期款45,000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在卷可考,則調解成立之分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應 一次給付85,000元予聲請人。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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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卓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