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王火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
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