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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