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52號
TPDV,106,重訴,952,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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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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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