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曾建浩
林韋霆
凃芳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被 告 李嘉幼
張傳育
黃旭宏
張財銘
陳鄧國
林萩定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被 告 游淑英
黃建源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