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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