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75號
TPDV,106,重訴,1375,201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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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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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