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邱秋霞(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陳綺欣(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陳執群(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許李秀玉 許銘翔 許茂松 許貴華 許崇信 許書銘 張剛維 張宏誌 邱淑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姿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7日內先以書狀就下列事項向本院表示意見:㈠對於被告107年11月9日民事陳報㈢狀之意見。㈡對於被證13支票形式上真正之意見,有無收受被告許茂松所 繳付7,88 8,384元款項。㈢被證11之105年3月14日交屋結算明細表是否原告製作交付予被 告許茂松。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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