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64號
TPDV,106,重訴,1364,20181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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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秋霞(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陳綺欣(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陳執群(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許李秀玉
      許銘翔 

      許茂松 

      許貴華 
      許崇信 
      許書銘 
      張剛維 
      張宏誌 
      邱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姿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7日內先以書狀就下列事項向本院表示意見:
㈠對於被告107年11月9日民事陳報㈢狀之意見。㈡對於被證13支票形式上真正之意見,有無收受被告許茂松所 繳付7,88 8,384元款項。




㈢被證11之105年3月14日交屋結算明細表是否原告製作交付予被 告許茂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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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