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37號
TPDV,106,重訴,1337,20181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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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詹蔣美妹
即 被 告     

      詹勳義 
上列上訴人詹蔣美妹詹勳義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因10
6 年重訴字第13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詹蔣美妹詹勳義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下同
)2,956 萬3,687 元、2,854 萬8,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為40萬8,324 元、39萬4,86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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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