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訴訟代理人 朱英迪 許喬茹律師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被 告 游明哲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參 加 人 游清富 游錫金 游忠毅 游金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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