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139號
TPDV,106,訴,5139,2018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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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9號
原   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邱南嫣律師
被   告 焦經國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 字第709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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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