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8號
原 告 游盛陽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玖宜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鏘
被 告 吳振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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