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2號
TPDV,106,訴,402,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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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Souvenirs Avanti Inc.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Ronci Jr.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複代理人  邱弘文律師
      方佳俊 

被   告 偉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WAIDA GLOBAL TRADE COM
      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鄞啊麻(YIN,AMA)

受告知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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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