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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9號
TPDV,106,訴,1809,201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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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釜鈺傳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
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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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釜鈺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