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25號
TPDV,106,建,325,201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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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
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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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