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3
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52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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