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34號
TPDV,105,重家訴,34,201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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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李凱國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李琬婷 
      李愛華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舒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06 年8 月15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 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5 年度重家訴字 第45號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 字第1003號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見上 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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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