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540號
TPDV,105,監宣,540,201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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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雷亷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蔡玉英 
關 係 人 雷靜賢 
      雷定中 

      雷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蔡玉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自明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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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