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張靜蕾
張丕續
陳美苓
被 告 段立
段張慧敏
張丕緯
張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易字第5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業經 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98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