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33號
TPDM,107,訴緝,33,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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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茂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茂槐雖未到案,然查:被告因腦中風合併失語 症右側肢體無力病症,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轉介至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台北市私立 台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照護,而經本院函詢該中心被告無法 到庭之原因,該中心函覆以:被告目前以輪椅代步,無法表 達自己上廁所,故以包尿布協助,有該中心107年1月16日函 附卷可稽,另依該中心檢附之巴士量表所載,被告於第一至 第十項有關生活自理部分:必須完全依賴他人協助,總評分 為零分;在認知能力方面:辨識人方面經常可辨識平日相處 之人面孔,時間、地點方面則完全無法辨識;日常決定項目 為中度失能,知覺溝通能力項目方面:表達能力為部分可理 解,溝通方式為只能以手勢溝通,部分了解他人講話方式等 情。再經本院傳喚該中心主任秦瑟惠到庭證稱:被告自到該 中心時,無法講話,走路無法直走,目前插鼻胃管,自102 年至該中心後即失語,問話僅會點頭微笑,現在完全靠輪椅 代步等語。而被告上開病症另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台北市 立和平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及被告插鼻胃管躺臥床上之照片 可資參照。綜合被告上開病情,被告雖尚未達到心神喪失之 程度,但因已失語,縱使到庭也無法表達其意念,可認被告 已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之 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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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