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偉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偉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杜偉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