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學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95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學毅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學毅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地下1 樓 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麗公司)臺北體驗中心 ,竊取安麗公司所有置放於貨架上如附表「竊盜物品名稱及 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即行離去。嗣經安麗公司人員 盤點後發現商品短少,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學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詳見偵字卷第8 至9 頁、第51至5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安麗公司臺北體驗中心資深主任林佳蓉於警 詢中之指述(詳見偵字卷第11至12頁)。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見偵字卷第19至25頁)。(四)遭竊物品照片9張(見偵字卷第27至29頁)。(五)遭竊商品品項明細1紙(見偵字卷第31頁)。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 犯行,且與告訴人安麗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安麗 公司之損失,此有和解書1 份(見偵字卷第33頁)存卷可 考,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所竊得物品之價值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竊盜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 物,雖未能扣案及發還給告訴人安麗公司,然被告既已與告 訴人安麗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安麗公司新臺幣16 ,920元,此有和解書1 份(見偵字卷第33頁)存卷可佐,上 開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 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惟參酌該規定旨在 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之立法理由),則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安麗公司,告訴人安 麗公司此部分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行為時間│竊盜物品名稱及│宣告刑 │
│ │ │數量 │ │
├──┼────┼───────┼────────────┤
│ 一 │107 年4 │蜂蜜卵磷脂粉1 │王學毅竊盜,處拘役伍日,│
│ │月6 日晚│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間7 時14│ │元折算壹日。 │
│ │分許 │ │ │
├──┼────┼───────┼────────────┤
│ 二 │107 年4 │抗皺緊緻精華、│王學毅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月7 日下│活力保濕水凝霜│,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午5 時6 │、活力保濕冰川│仟元折算壹日。 │
│ │分許 │面膜、維生素B │ │
│ │ │群、維生素C各 │ │
│ │ │1 罐 │ │
│ │ │ │ │
├──┼────┼───────┼────────────┤
│ 三 │107 年4 │抗皺緊緻精華、│王學毅竊盜,處拘役拾日,│
│ │月26日下│高效B 群雙層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午4 時14│各1 罐 │元折算壹日。 │
│ │分許 │ │ │
├──┼────┼───────┼────────────┤
│ 四 │107 年5 │晶明錠、小清新│王學毅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月4 日下│水乳液、小清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午5 時30│毛孔調理露、小│仟元折算壹日。 │
│ │分許 │清新淨痘凝膠各│ │
│ │ │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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