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祐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
0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祐升無罪。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祐升與告訴人廖星文 人係國中同學, 告訴人廖星文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12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 ○○區○○街00巷00○0 號1 樓處找被告之父親朱炎蓬商談並 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推擠告訴人,致告 訴人重心不穩,右腳撞擊附近之塑膠菜籃,受有右足踝挫傷併 表淺傷口之傷害。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並在該不特定 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攤販處,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足 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 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 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 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 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 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 本判決即以下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 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廖星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洪嘉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員警許恩維於偵查 中之證述、現場錄音光碟1 片、現場蒐證照片2 張及亞東紀念 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 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惟堅決否認有何傷害及公然侮辱 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於上揭時、地,向伊父親朱炎蓬索取之 前售房之仲介費,伊就對告訴人說伊父親並未積欠此筆款項, 伊請告訴人離開,但是告訴人並不同意,伊就打電話報警,警 察來之後告訴人反而向警察說要提出告訴,當時伊舅舅劉清茂 就在斜對面攤位工作,伊舅舅聽到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就過 來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伊就將伊舅舅帶回去斜對面攤位, 伊回到自己攤位時罵「幹你娘」,伊當時只是抒發心情,告訴 人就馬上向伊說為何要罵他媽,伊轉頭面向告訴人時,告訴人 馬上說為何要推他,伊就向告訴人說:「那你打我啊!」,伊 實際上並未推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至32頁)。經 查:
㈠傷害罪部分:
1告訴人廖星文固於警詢時證稱:伊於上揭時、地與被告父親商 談債務問題,當時有被告、被告母親及伊朋友洪嘉鴻一同在場 ,被告認為這筆債務於十幾年前就還清,所以被告認為伊是來 鬧事的,但伊認為被告父親僅償還部分債務,因此伊與被告發 生口角,過程中被告突然用身體衝撞推擠伊,伊閃避不及,導 致伊右腳內側腳踝撞擊到被告店內的菜籃而受傷等語(見106 年度偵字第19064 號卷〈下稱偵卷〉第8 至9 頁)。其於偵查 中亦證稱:警察來到現場之後,被告對伊追打,伊感覺肩膀遭 被告毆打,警察把伊與告訴人拉開,之後被告又衝過來雙手推 伊肩膀,伊於推擠的過程中重心不穩,因此腳踝撞到菜籃而受 傷,伊當時腳踝撞倒的就是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起來的菜 籃等語(見偵卷第32至34頁、第44頁暨其反面)。末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被告於上揭時、地用雙手推擠伊身體,導致伊重心 不穩撞倒菜籃,並造成伊右腳內側腳踝受傷,警察當時有看到 伊遭被告推擠,伊於案發當天晚上在警局作筆錄時發現腳上有 傷,當晚伊就去醫院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反面)。2惟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
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 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 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 ,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 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 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 99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查 :
①證人洪嘉鴻雖於警詢時證稱:伊陪同告訴人於上揭時、地與被 告父親協商債務,但是被告突然間出手推擠衝撞告訴人,導致 告訴人右腳撞擊菜籃而受傷等語(見偵卷第12頁暨其反面), 然其於偵查中改口證稱:被告於案發時、地對告訴人推擠碰撞 ,告訴人有向旁邊偏一下,但是並未跌倒,伊並未看到告訴人 的腳有碰撞到任何東西等語(見偵卷第32至34頁),是證人洪 嘉鴻固目睹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一事,然其是否有當場見聞 告訴人右腳撞擊菜籃而受傷一事,實有疑義;且其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告訴人被推之後並未表示腳受傷一事,案發當天晚上 告訴人傳簡訊給伊說腳受傷,伊才知悉此事等語(見本院卷第 47頁暨其反面),顯見證人洪嘉鴻之所以於警詢時提及告訴人 有腳受傷一事,係因告訴人於案發後告知證人洪嘉鴻此情,而 非證人洪嘉鴻親眼所見。另依證人洪嘉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時並未推到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起 來的菜籃,因為上開菜籃是在路邊,但是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 擠的地點是在攤販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暨其反面),核 與告訴人上開證稱:伊當時腳踝撞到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 起來的菜籃而受傷等語,並不相符,則告訴人上開指述,是否 屬實,實非無疑。
②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許恩維於偵查中證稱:伊於上揭時、地 至現場處理被告與告訴人間糾紛,因為雙方所述是屬於民事仲 介糾紛,伊有向雙方說明員警不能介入處理民事案件,伊記得 現場有發生推擠,但是伊不清楚誰推擠誰,也不知道有沒有造 成傷害,伊也不確定地上有無菜籃等語(見偵卷第43至44頁反 面)。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確定告訴人是推擠被告,還 是推擠被告舅舅劉清茂,當時3 個人都擠在一起,並且有爭執 ,3 人所處位置是在攤位外面(即偵卷第39頁照片中菜籃所在 位置),伊是在攤位裡面(即偵卷第39頁照片中員警所在位置 ),伊不確定當時被告是否同時要把告訴人和其舅舅推開,伊 感覺被告當時有勸架的意味,推完之後,可能告訴人覺得是被 告推他,就又吵起來,因為伊當時看的角度是在攤位裡面,有
被被告擋住,所以伊看不到雙方細微的動作,但是伊不記得有 其它肢體衝突,當時告訴人並未反應有受傷的情形等語(見本 院卷第103 至105 頁)。是依證人許恩維上開證言,本院至多 僅能認定被告係因告訴人與被告舅舅發生爭執,故有將雙方推 開勸架之肢體動作,且其證言亦與告訴人上開指稱:被告對伊 追打,伊感覺肩膀遭被告毆打,警察把伊與告訴人拉開後,被 告又衝過來雙手推伊肩膀等語,顯有差異,故其證言不足資為 告訴人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院自無從依其上開證詞而 認定被告於案發時確有為傷害之犯行。
③證人田屏鳳於偵查中證稱:伊是被告所在攤位隔壁的攤商,伊 於上揭時、地有聽到被告與告訴人在吵架,但是並未看到發生 互相推擠的情形等語(見偵卷第45至46頁)。證人魏素貞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於被告所在攤位正對面的攤販工作,於上揭 時、地伊有看到告訴人與證人洪嘉鴻在場,被告大聲的喊說要 告訴人離開,雙方有發生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至50 頁)。證人劉清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被告舅舅,平常工 作地點在被告所在攤位對面,伊於上揭時、地見被告與告訴人 發生爭吵,伊就過去跟告訴人說你是在大聲什麼,被告當時將 伊推離開現場,伊並未看到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等語(見本 院卷第105 至106 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渠等 均未見聞被告對告訴人有為傷害之犯行,均無從作為告訴人所 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④查告訴人固於案發後至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右足踝挫傷併表 淺傷口等節,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財團法人徐 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07 年8 月3 日亞病歷字第 1070803006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分見 偵卷第14頁;本院卷第63至72頁)。然證人許恩維及洪嘉鴻於 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告訴人當場並未表示腳受傷等語(見本院 卷第47頁反面、第105 頁);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 伊於案發當天晚上在警局作筆錄時,派出所副所長發現伊腳上 有傷,伊於當天晚上就去醫院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 ),顯見告訴人於案發之初並未發現自身受有傷害,則其上開 傷勢是否為告訴人所述於案發當時遭被告毆打所致,實有疑義 。另觀諸告訴人所述其右腳撞擊之菜籃1 只(見偵卷第39頁) ,上開菜籃為一般塑膠材質,其上並未有任何尖銳物品或堅硬 質地,且依證人許恩維及洪嘉鴻上開證言可知,被告與告訴人 間雖有發生肢體碰觸,然告訴人並未跌倒,顯見告訴人所受力 道不大,衡諸常情,縱使告訴人之右腳踝確係因被告之推擠而 撞擊至上開菜籃,是否有可能導致上開傷勢,亦有疑問。㈡公然侮辱罪部分:
1被告於上揭時、地,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攤販 處,語出「幹你娘」等字眼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廖星文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即到場處理之員警許恩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 符(分見偵卷第6 至7 頁、第32至34頁、第43至44頁;本院卷 第43至46頁反面、第102 至105 頁),並有本院就現場錄音光 碟製作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4至82頁),上 開事實,首堪認定,合先敘明。
2惟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以 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非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為抽象 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 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 法第2 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 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 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 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 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 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任何言 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 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是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 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之 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 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 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 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 ,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或被害 人主觀感受,即率爾論斷。然查:
①觀諸附表所示案發當日被告、被告父母、被告舅舅及告訴人爭 執之前後應答脈絡可知,本案案發之緣由,乃因告訴人要求被 告父親償還10多年前所積欠之買賣房屋仲介費,被告父親向告 訴人表示業已付清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仲介費,然告訴人堅 持上開仲介費總額應係38萬元,故被告父親仍積欠28萬元,雙 方就此爭論不下,被告要求告訴人提出契約書以證明其所述屬 實,但告訴人當場表示並未攜帶合約書,被告因此向告訴人表 示雙方就此一債務糾紛以訴訟途徑解決,被告同時報警且要求 告訴人離開,然告訴人堅持不願離開,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告 訴人對被告表示「…三小啦」等語,被告並向告訴人說:「幹 你娘,出去啦。」等語,是被告辱罵「幹你娘」等用語,雖有 粗鄙不雅之意,然此當係因被告屢屢要求告訴人提出被告父親 積欠仲介費之相關證據,告訴人無法提出,且被告業已要求告
訴人離開其所經營之攤位,告訴人待警方到場後仍不願離開, 故被告口出「幹你娘,出去啦。」等語,顯見被告係在忍無可 忍情形下而為一時情緒之發洩,其目的仍是要求告訴人離開攤 位,究非出於惡意謾罵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②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雙方就上開房屋買賣 仲介契約是否仍存在,是否可提供給本院?是否就上開買賣契 約已經提告?)目前還沒有提告,契約的部分21世紀安和路敦 南和平店老闆劉明義還在找,但是還沒有找到。」、「(問: 既然你契約至今仍未尋獲,如何能確定被告之父親有欠你仲介 費28萬元?)成交金額是被告父親說實拿1000萬,但是合約部 分目前還沒有找到。」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足徵告訴人 當時確實並無任何被告父親積欠其仲介費用之客觀證據,是依 本案事發之前因後果,被告所為之用字或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或 不快,然事出有因,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被告係針對 告訴人於毫無任何客觀證據下向其父親索取債務,且其要求告 訴人離開,但告訴人仍不願離開之舉動而為上開情緒表達,並 非就不存在之事實無端恣意謾罵,此情尚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 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告訴人人格之情 事。從而,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尚難認其主觀上具公然侮辱之 犯意,亦無從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受有貶損,尚與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綜上所陳,公訴意旨所舉被告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之前開事證,尚未達到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之確信,本院 認以現有證據尚無法形成被告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之有罪確 信心證,其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起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時間 │對話內容 │出處 │
├──────┼──────────────────────────┼───────────┤
│106 年5 月12│被告母親:利息較輕不會算。 │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
│日12時30分許│告訴人:嘿。 │第74至82頁) │
│ │被告母親:借錢來滾利息,不划算,來收房租比較快。 │ │
│ │告訴人:沒有,我今天來是有事情要跟你們商量。 │ │
│ │被告母親:什麼事情來,好。 │ │
│ │告訴人:今天來主要是要處理一些事情啦,就是當初我幫你│ │
│ │ 們賣房子是不是朱伯父,朱伯父講說他實拿1000萬│ │
│ │ ,伯父在那邊。 │ │
│ │被告母親:什麼事情? │ │
│ │告訴人:伯父,好久不見。 │ │
│ │被告父親:現在是怎麼樣? │ │
│ │被 告:契約拿過來啦。 │ │
│ │告訴人:沒有,當初我們賣房子的時候,你記不記得你說要│ │
│ │ 實拿1000萬,然後後來我不是賣了1038萬,後來你│ │
│ │ 給我10萬而已。 │ │
│ │被告父親:1038萬是你。 │ │
│ │告訴人:你先聽我講,伯父,朱義雄說你有拿第二次錢給我│ │
│ │ ,我根本沒有這件事情啊,後來你只給我10萬而已│ │
│ │ 。 │ │
│ │被告父親:我問你說這間房子你賣,你要跟我拿多少,你說│ │
│ │ 拿10萬。 │ │
│ │告訴人:沒啦,之前意思是說,你要實拿1000萬,你知不知│ │
│ │ 道後來28萬我貼給公司,你知道嗎。 │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你抽多少。 │ │
│ │告訴人:後來28萬我賠給公司你知道嗎? │ │
│ │被 告:星文,房子給你賣,那個是因為你是我同學。 │ │
│ │被告父親:那10年前的事情,你現在跟我翻舊帳,沒意思,│ │
│ │ 我跟你講說廖星文這間房子你賣,你要跟我拿多│ │
│ │ 少,你跟我說10萬就好。 │ │
│ │告訴人:沒有,10萬是伯父你說的,我說1000萬,你實拿38│ │
│ │ 萬,我報回公司,跟公司拆帳。 │ │
│ │被告父親:沒啦,你跟我說。 │ │
│ │告訴人:沒有這樣啦。 │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 │ │
│ │告訴人:朱義雄昨天在手機上面傳說你有給我第二次錢,根│ │
│ │ 本也沒有這回事啊。 │ │
│ │被告父親:沒有第二次錢。 │ │
│ │被 告:有嗎? │ │
│ │告訴人:你怎麼會沒有講。 │ │
│ │被 告:一下子問我十幾年前的事情。 │ │
│ │告訴人:我上面都還留著,你上面有寫第二次。 │ │
│ │被 告:那你合約書拿出來。 │ │
│ │告訴人:好啊,我合約書現在沒有帶出來,我拿過來。 │ │
│ │被告母親:…當作這樣錢給你了。 │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賣這間房子拿10萬,我才會給你10萬。│ │
│ │告訴人:你知不知道,你看,伯父你看啦,沒有在開玩笑。│ │
│ │被告父親:你現在是為何會說這個? │ │
│ │告訴人:我那時候業績多好,我每個月業績都第一啦,就是│ │
│ │ 因為這件事情,我被同事笑,笑到現在你知道嗎?│ │
│ │ 說1000萬,我只收10萬塊服務費。 │ │
│ │被 告:報警了厚。 │ │
│ │告訴人:好,報警報警。 │ │
│ │被告母親:這那麼久了,你不能又來跟我們吵。 │ │
│ │告訴人:我白紙黑字都有寫清楚,我們就走法院詐欺啊,朱│ │
│ │ 義雄他堅持要報警,我就提告啊。 │ │
│ │被 告:去告啊去告啊。 │ │
│ │被告母親:那那麼久了,不是啦,弟弟啊。 │ │
│ │告訴人:是他要報警的。 │ │
│ │被告母親:那沒有意思啦,那麼久了,你也不要這樣。 │ │
│ │被告父親:那10年前的事情。 │ │
│ │告訴人:沒有,我意思是說,差28萬,我現在也是很有誠意│ │
│ │ 來講說,伯父你可不可以再多給我多少。 │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有債務糾紛? │ │
│ │告訴人:蛤? │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有債務糾紛? │ │
│ │告訴人:有,之前有差他4000塊,然後他說6000塊啦,那是│ │
│ │ 我故意不還他的,因為我賭爛這一件事情。 │ │
│ │被告父親:你沒有意思,你跟我說要10萬元的佣金就好。 │ │
│ │告訴人:嘿。 │ │
│ │被告父親:你自己這樣說。 │ │
│ │告訴人:沒有,那是你跟我說,後來。 │ │
│ │被告父親:什麼我講。 │ │
│ │告訴人:然後我叫朱義雄跟朱嘉雄去跟伯父講,因為我才拿│ │
│ │ 10萬塊,應該要給我38萬,然後,你就說。 │ │
│ │朱祐升:廖星文,一個是我爸,一個是我同學。 │ │
│ │告訴人:你就推說找你爸講。 │ │
│ │被 告:買賣房子,從頭到尾我有插過手嗎? │ │
│ │告訴人:有。 │ │
│ │被 告:我沒有插過手啊。 │ │
│ │告訴人:我跟你講說,請你幫忙幫我跟你爸再要求。 │ │
│ │被 告:你不會太誇張了,十幾年的東西。 │ │
│ │告訴人:不會啊,剛好而已。 │ │
│ │被 告:現在是怎麼樣,什麼是剛好而已。 │ │
│ │被告父親:要拿多少,之前就要講好。 │ │
│ │告訴人:沒有,朱義雄我有拜託說,叫你跟朱嘉雄去跟伯父│ │
│ │ 要,結果他都沒有做動作啊。 │ │
│ │被 告:太誇張了。 │ │
│ │告訴人:他就推給伯父說是你在處理的。 │ │
│ │被告父親:你要拿,你賣的房子是跟我說的,不是他的房子│ │
│ │ ,你要跟我講,你叫他來跟我說是。 │ │
│ │告訴人:對啊對啊,那我也跟你講過好幾次,你也都不同意│ │
│ │ 啊。 │ │
│ │被告父親:什麼我不同意。 │ │
│ │告訴人:我也好幾次,後來才勉強簽約。 │ │
│ │被告父親:你這個人。 │ │
│ │告訴人:真的啦。 │ │
│ │被告父親:你幫我們賣這間房子,要10萬佣金就好,我們就│ │
│ │ 10萬元給你了啊。你賣多少,錢是我的。 │ │
│ │告訴人:沒有,你實拿1000啊,你當初說好是實拿1000。 │ │
│ │被告父親:哪有實拿1000萬。 │ │
│ │告訴人:我幫你賣1038萬,38萬應該是給我的。 │ │
│ │被告父親:剛開始是900萬,後來一年兩年。 │ │
│ │告訴人:沒關係啦,既然你兒子報警了,我們就不用再多說│ │
│ │ 了。 │ │
│ │被告父親:爭執啊。 │ │
│ │告訴人:對啊,我都還客客氣氣,他一來就要報警,那沒關│ │
│ │ 係,那就我們做筆錄再說。 │ │
│ │被告父親:啊你不夠意思,我10年前的事情,你現在才在翻│ │
│ │ 舊帳。 │ │
│ │被 告:你的為人,全國中同學,風評是怎麼樣,你來,我│ │
│ │ 不報警是要幹嘛。 │ │
│ │告訴人:我今天有帶人來砸店來怎麼樣嗎,沒有嘛。 │ │
│ │被 告:我管你砸不砸店,你出現。 │ │
│ │告訴人:我來溝通的。 │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 │ │
│ │告訴人:我來溝通,你是來跟我吵架的。 │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 │ │
│ │告訴人:你是來跟我吵架的是不是。 │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你溝通什麼啦,溝通什麼? │ │
│ │告訴人:溝通後面的28萬啊。 │ │
│ │被 告:28萬,什麼28萬? │ │
│ │告訴人:你們家還欠我28萬, │ │
│ │被 告:誰欠你28萬啦。 │ │
│ │告訴人:你爸爸。 │ │
│ │被 告:誰欠你28萬? │ │
│ │告訴人:你爸爸,你爸爸,你爸爸。 │ │
│ │被 告:你有沒有搞清楚,誰欠你28萬? │ │
│ │告訴人:你爸爸,你爸爸欠我28萬。 │ │
│ │被 告:有沒有很好笑。 │ │
│ │告訴人:你爸爸欠我28萬。 │ │
│ │被 告:欠,誰欠你28萬,真的是笑死人了,天大的笑話。│ │
│ │ 這邊要做生意的地方,出去,出去,出去。 │ │
│ │被告父親:廖星文,你沒有意思啦。 │ │
│ │被 告:這個太誇張了啦。 │ │
│ │告訴人:我不出去,你們能拿我怎麼樣啦。 │ │
│ │被告父親:如果有糾紛,三個月五個月你就要講清楚,十幾│ │
│ │ 年的事情你現在才講。 │ │
│ │告訴人:沒有啦,那個事情我一直記在心裡啦。 │ │
│ │ 是朱義雄先對我這個樣子,我才會來算啦。 │ │
│ │被 告:我對你什麼樣子,我對你什麼樣子。 │ │
│ │告訴人:才會來算這個啦。 │ │
│ │被 告:我對你什麼樣子,國中到現在我對你什麼樣子,我│ │
│ │ 哪一點有對不起你,國中到現在我那一點有對不起│ │
│ │ 你? │ │
│ │告訴人:你現在的態度就對不起我了啦。 │ │
│ │被 告:我態度對不起你? │ │
│ │告訴人:我來好好講,你那麼大小聲幹嘛? │ │
│ │被 告:那你對我們國中同學的態度是什麼? │ │
│ │告訴人:其他的事,那是我跟其他同學的事,不用你插手,│ │
│ │ 我都已經跟他們協調好了,這不用你多事。 │ │
│ │被 告:太扯了,你真的太誇張了啦。 │ │
│ │被告母親:大家講甘願的,都講了。 │ │
│ │告訴人:沒有啦,那時候是跟伯父講好,他實拿1000萬,38│ │
│ │ 萬要給我拿回去當服務費的。 │ │
│ │被告母親:沒有啦,沒有啦。 │ │
│ │被 告:後來我的能力,我賣超過1000萬啊,那1038萬,38│ │
│ │ 萬要給我們啊,伯父只給我10萬而已啊,對不對。│ │
│ │被告父親:你哪根筋不對? │ │
│ │告訴人:我沒有不對。 │ │
│ │被告父親:已經10年後了。 │ │
│ │告訴人:我沒有不對啊,我沒有不對勁啊,我是就事論事啊│ │
│ │ 。 │ │
│ │被告父親:什麼就事論事。 │ │
│ │告訴人:我就事論事,因為朱義雄這樣對我,我就就事論事│ │
│ │ 啊。 │ │
│ │被 告:我這樣對你。 │ │
│ │告訴人:對啊。 │ │
│ │被 告:等警察來啦, │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是跟他,賣房子是跟我。 │ │
│ │告訴人:對啊,這是兩件事嘛,可是我現在要先處理伯父這│ │
│ │ 邊我們看怎麼樣嘛。 │ │
│ │被 告:不要跟他講,大家法院見嘛,反正這邊講講不清楚│ │
│ │ ,你講你的,我講我的,我就法院見,這樣最公平│ │
│ │ 嘛,法官判嘛,好不好。法官判我要給你多少就給│ │
│ │ 你多少,你要給我們多少就給我們多少,法官判嘛│ │
│ │ 。 │ │
│ │告訴人:判也只有可能,要判你們要賠給我,我不可能一毛│ │
│ │ ,不可能關我的事啦。 │ │
│ │被 告:那是你在說,那就法院見嘛。 │ │
│ │告訴人:那是你這樣說嘛,你要硬拗嘛。 │ │
│ │ 對,你都說不關你的事,你在那邊插什麼嘴啊。 │ │
│ │被 告:什麼不關我的事,我插什麼嘴,這也太扯了。 │ │
│ │告訴人:我來找你爸也是客客氣氣,你不必要這樣子啦。 │ │
│ │被 告:當初賣房子,房子給你賣,三天兩頭,跟我爸說多│ │
│ │ 少錢,你要成交,是不是降價給你成交。 │ │
│ │告訴人:哪有降價,那是你爸股票說漲到9000點以後,要收│ │
│ │ 回來不賣,你記不記得,有一陣子沒賣。 │ │
│ │被 告:那房子給你賣是我求你給你賣的嗎? │ │
│ │告訴人:你不能這樣子講啊,那我們有簽合約啊,對不對,│ │
│ │ 那有簽合約,表示你爸願意給我。 │ │
│ │被 告:合約拿來啊,都已經給你錢了,都已經結清了。 │ │
│ │告訴人:我到法院就會拿出來。 │ │
│ │被 告:你自己去拿,法院見嘛,你不要在這邊講, │ │
│ │告訴人:那是你一直在那邊講。 │ │
│ │被 告:這邊講又沒有錄音,又沒有書記官,我們就法院見│ │
│ │ 就好了。 │ │
│ │告訴人:當初伯父,我們本來就講好說,我有問你你要賣多│ │
│ │ 少,你跟我講說你要實拿1000萬,對不對? │ │
│ │被告父親:我沒有講說實拿1000萬。 │ │
│ │告訴人:有啦。 │ │
│ │被告父親:我賣多少。 │ │
│ │告訴人:我在合約書上都有註明。 │ │
│ │被告父親:你賣多少錢的房子,我就拿多少,你佣金多少我│ │
│ │ 給你多少。 │ │
│ │告訴人:可是我跟你講,正常。 │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要拿10萬元就好。 │ │
│ │告訴人:伯父,你聽我講一句,你先冷靜聽我講一下,正常│ │
│ │ 來講依成交價,賣方屋主要給服務費4 %,買方,│ │
│ │ 給你買房子的,2 %,總共6 %,你給我10萬塊不│ │
│ │ 到1 %,你要給我4%。 │ │
│ │被告父親:10年前你怎麼不講話,現在10年後你才講話。 │ │
│ │告訴人:那時候,不是這樣講啦,那時候是後來我跟朱義雄│ │
│ │ 有一些問題,所以我才想來講清楚。 │ │
│ │被 告:當初我跟你什麼問題? │ │
│ │被告父親:當初是說,我想說,你們同學,我才問說我這間│ │
│ │ 房子賣,你佣金要拿多少,你說10萬就好。 │ │
│ │告訴人:沒有,那時候是說你要實拿1000。 │ │
│ │被告父親:我哪有說要實拿多少,啊不知道賣多少錢,要怎│ │
│ │ 麼實拿多少。 │ │
│ │告訴人:實拿1000,公司原本不要做這筆買賣,不要讓我成│ │
│ │ 交你知不知道。 │ │
│ │被告父親:你最好,最好。 │ │
│ │告訴人:那是我在那邊擋,我說沒關係,店長,讓我成交,│ │
│ │ 這自己同學,然後後來公司要跟我算28萬,我賠給│ │
│ │ 公司28萬,你知道嗎? │ │
│ │被告父親:話說回來,當初你如果不給我賣,我現在增值更│ │
│ │ 多啦。 │ │
│ │告訴人:話不能這樣講,誰知道哪時候房價會漲。 │ │
│ │被告父親:對啊,你就講那些。 │ │
│ │告訴人:誰知道房價哪時候會漲哪時候會跌。 │ │
│ │被告父親:你講那些。 │ │
│ │告訴人:這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啊,對不對。當初我幫你賣│ │
│ │ 1000萬,你說要1000萬,我還幫你超賣38萬,那是│ │
│ │ 我的能力,那我要拿38萬,那也是我應該要拿的錢│ │
│ │ 。 │ │
│ │被告父親:我跟你說,當初我也是馬馬虎虎啦,頂樓增蓋那│ │
│ │ 個你說沒有產權,那個我買來還是照坪數買的啦│ │
│ │ 。 │ │
│ │告訴人:沒關係啦,我們就客客氣氣講啦,我不是來找你們│ │
│ │ 吵架,也不是。 │ │
│ │被告父親:對啊,我也沒有跟你吵架啊,我還是照坪數買的│ │
│ │ 。 │ │
│ │告訴人:有時候都會有情緒在啦。 │ │
│ │被告父親:要不然慶慶菜菜(臺語:意指隨便)啦。 │ │
│ │告訴人: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情緒啦,我原本打算踏進來│ │
│ │ 你們這邊找到你們,我就是要輕聲細語跟你們講,│ │
│ │ 不是來這邊吵架,也不是來這邊鬧事。 │ │
│ │被 告:來要錢就不對了。 │ │
│ │被告父親:你10年前10年後要來跟我要錢就不對了。 │ │
│ │被 告:你的出發點。 │ │
│ │告訴人:可是你們那時候就不給我了啊。 │ │
│ │被告父親:你有講就要錢嗎? │ │
│ │告訴人:怎麼沒有。 │ │
│ │被告父親:10萬塊不是給你了嗎?怎麼會,奇怪。不是講好│ │
│ │ 一戶10萬塊佣金,好,我10萬塊給你,就沒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