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1672號
TPDM,107,審附民,167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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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672號
原   告 周亞藍
被   告 林謝雲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192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46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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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