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64號
TCDA,107,簡,64,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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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4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第六0二旅

代 表 人 孫序華 
訴訟代理人 白文豪 
      陳奕源 
被   告 吳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亦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 決。
二、事實概要:
緣被告原服役於原告陸軍航空第六0二旅志願士兵,因不適 服現役,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7年4月9日國陸人勤字第000 0000000號令核定107年5月1日退伍,未服滿最少年限,依志 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被告應賠償依未滿服現 役之比例核算計新台幣(下同)48,336元,經被告於107年4月 10日簽具賠償切結書迄今未繳款,原告於同年7月12日函請 被告簽收後七日內完成繳款,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乃提起 本件給付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 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 ;復按志願士兵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 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3條定訂有明文。(二)、被告原服役於原告陸軍航空第六0二旅志願士兵,因不適 服現役,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7年4月9日國陸人勤字第 0000000000號令核定107年5月1日退伍,未服滿最少年限 ,依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被告應賠償依 未滿服現役之比例核算計48,336元,經被告於107年4月10 日簽具賠償切結書迄今未繳款,原告於同年7月12日函請



被告簽收後七日內完成繳款,詎至今被告仍未償還相關款 項,爰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清償。(三)、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8,3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 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 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 ,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 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 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書闡釋在案。另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 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三、於核定起 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因其他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 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 個月待遇(本俸、加給)。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國防部陸軍 司令部令、送達證書、核發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 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清冊、原告函 文及不適服志願士兵現役賠償切結書、戶籍謄本等件為佐 ,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賠償自核定起役 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計48,336元。從而, 原告基於前揭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8,33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千元,由原告於起訴時繳納,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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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