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31號
TCDV,107,除,631,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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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賴富田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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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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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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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093-2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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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